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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20-02-27 来源: 作者: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只是同一股东,目前法规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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