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管理,规范学院经济行为,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与合理性,提高学院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学院预算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学院教育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分别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监督预算执行,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预算申报部门对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负有主体责任,计财处、纪检处和归口部门负有监督责任。
预算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年度预算编制和专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预算收支绩效评价情况。
第五条 经市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后开始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后院属各部门必须按时认真执行完毕,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预算。
第六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期为每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院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审查、批准学院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的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院预算的编制、预算指标的分解下达、预算的调整,预算执行的过程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
(一)组织领导学院各系处室实施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和监督、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及奖惩;
(二)汇总各系处室预算,结合学院发展战略及教学科研工作目标编制学院预算
(三)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就分解下达学院各系处室
(四)组织学院预算执行;定期开展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五)指导管理各系、处、室、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汇总编制学院预算调整方案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是预算编制、执行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各系、部、处、室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及报送,负责各系、部、处、室的预算绩效自我评价,撰写评价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与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学院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院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院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院预算着眼学院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真实准确:学院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地反映学院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
(二)科学规范:学院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和时间安排要力求合理,预算编制的方式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对安排的项目,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分轻重缓急,严格排序遴选,科学规范地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三)公正透明:学院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要公开透明,结果应做到公平公正。
(四)及时明晰:学院预算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不断细化收支项目,及时编制。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草案,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一)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下年事业发展计划,制定预算总体规划。
每年5月1日起各部门按照二级管理的要求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年度预算,并附绩效目标的文字说明(格式见附件1),在5月31日前报送相应的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资金归口部门于6月20日前汇总并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汇集有关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资料、各项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资料,绩效目标等,编制预算草案,经学院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即“一上”)。
(二)市财政局审核学院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计财处据此重新调整各部门预算资金。
(三)学院各部门根据计财处下发的资金控制数,细化项目预算,明确经济科目,按照政府采购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国资处对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品目正确性和可执行性签署意见。计财处汇总后形成正式预算草案上报学院党委会,经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即“二上”)。“二上”后所有的预算项目和金额将不再调整。
(四)市财政局对学院“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全面审核。市人大审议批准市级年度预算后,市财政局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院执行(即“二下”)。计财处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工作程序向各部门下达正式预算通知单。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预算收入是学院完成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财力保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资金、其他收入以及债务资金等。
学院主要涉及的预算收入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一)收入预算要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在参照近年实际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各项增减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所有收入均需纳入预算管理,不允许存在预算外收入。
(二)学院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可根据经济责任制和管理需要,将收入预算指标分解到校内各有关预算单位,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涉及到的部门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详细测算收入,不得少报,漏报。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经费来源由学院下拨经费和自主创收经费组成。R(经费总额)=R1(人员经费)+R2(公用经费)+R3专项经费+R4创收经费。
(一)下拨经费:按学生人数及生均标准计算。
学生人数以各系5月1日在校或者顶岗实习人数为基准,调整毕业生和新生后计算,9月30日新生入学后重新调整人数,最终以市财政核定的拨款人数为准。
生均公用经费预算标准按中职学生不超过650元/生,高职学生不超过2000元/生为上限。
生均人员经费预算标准按中职学生不超过1000元/生,高职学生不超过1500元/生为上限。人员经费最终发放由学院归口管理人事处按当年核定绩效总额统筹安排实际发放为准。
部门最终收入预算总额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根据人大批复的预算,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
(二)创收经费:根据学院规定的比例下达预算。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内容:
支出预算是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货币表现,其结果是分析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编制支出预算要遵循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好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量力而行地安排项目支出。
(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据基础信息资料,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计算和管理。绩效工资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人员经费预算统一由人事处汇总申报,对于创收分配部分,人事处应审核预算是否有相关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
基本公用支出:公用支出编制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所属事业类标准和学院在编人员数量计算。
(三)项目支出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符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有详细的支出内容、资金测算、实施计划,项目绩效显著,特色和亮点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除运转类项目外,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执行专家论证机制,并提供论证报告及相关文件或依据。对于工程类项目,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进行市场调研,形成市场调研报告。所有论证报告和市场调研报告应随项目申报时一并提供。
学院实行项目库制度,所有申报的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申报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学院应预留机动经费。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执行的总体要求:
(一)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学院要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三)学院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按规定使用现金,厉行节约,禁止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
(四)需动用预留机动经费的支出,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八)学院预算执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在院长领导下,计财处组织实施学院年度预算,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并定期对学院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各部门应按经费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管理好本部门的收支。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业务部门在年度预算开始执行前,按照支付进度的时间节点要求,提交本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表,学院与各部门签订年度预算执行责任书,按规定的执行进度和其他执行考核指标进行限时完结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责任书见附件2、附件3。)
各部门使用预算经费必须先申报用款计划,再启动业务活动。启动业务活动时应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表格,对业务活动的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由相关的授权人审核。支出的明细科目应与批复的预算一致,未批准的明细科目不予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要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资金投入效益。
若发生年度超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对应支出由超收部门编制支出预算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各自签订合同的登记、督办、履约、归档相关部门等管理,通过自身严格的合同管理过程,掌握学院收入和支出的动态。此项工作与预算执行工作紧密联系,作为预算执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业务部门应对年初申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年底将对政府采购执行的准确率进行考核,对年中出现调整政府采购的情况予以扣分,力争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某一项或几项因素向着不利方向变化,影响预算目标的实现时,应首先挖掘潜力,或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只有当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时,方可申请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份。
第二十三条 调整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执行的调整幅度。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党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途遇到财政部门追加预算,部门比照预算编制流程申报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学院在进行调整决策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当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是学院重大发展变化引起的事项。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第八章 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年度财务决算须经学院法人代表核签后报市财政局,次年按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年度决算。
第二十九条 根据“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各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0日内,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交计财处(附件4)。
计财处根据财政部门或者学院要求抽取1-2个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兑现奖惩。
第九章 预算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评价学院各项事业目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财务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学院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优化学院预算管理、促进学院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计财处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监控,每季度末检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定期向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目标、任务、绩效挂钩的资源分配机制,结合办学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预算执行考核指标体系,为学院年度目标考核重要组成部分。计财处作为预算执行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指标和考核细则。具体指标和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经费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负责人应定期向党委会汇报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研究与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审计,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各部门负责人在预算执行中如有严重超支、不按预算方案执行的行为,应负相关责任。
第十章 预算管理实施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院预算执行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进行,学院计财处将根据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予以奖惩。
第三十六条 奖惩依据为年度执行预算收支考核95分(含95分)以上予以分级次予以单项奖励;低于95分予以不同等级目标考核扣分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预算支出执行率达到98%以上视为合格。对达到规定的执行率,且项目资金较大,涉及政府采购的部门另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金额按年度预算执行收支总额的2‰计提,用于预算编制工作、决算工作、收费工作、预算执行工作的奖励。由计财处编制奖励预算报学院审批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具体金额和分配明细奖励方案报批后发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相应规定制定,在发布之日实施,前期相应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