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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1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的各项收入管理活动,包括学院代收收入,保障学院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学院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的记录,反映和监督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五条 收入业务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根据《成都市技师学院经济活动岗位规章制度》,做到收款与会计核算、印鉴章的保管与领用、票据的保管与领用相分离。

第二章 收入的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八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于学院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于学院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补助资金收入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直接拨入学院的开户银行,学院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

学院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根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学院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学院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 经营收入的确认:

经营收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纳入学院预算管理,要领取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划清经营收入和事业收入的界限。

第十二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确认:

核算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 收入的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非税收入有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事业单位房(场)租收入、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赔偿收入、捐赠收入、代管单位和个人交由学院暂存的教材等待结算款项、其他收入(住宿费、培训费、人事职称评审费等零星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计财处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第十七条 计财处是学院唯一有权利收取非税收入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经计财处授权,并领取合规收入票据,可代收取非税收入,但应及时上缴计财处,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个人禁止擅自以学院或者个人名义收取非税收入

第十八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科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确定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学院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相关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由计财处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按批准标准收费。

计财处应在学院官网、办事大厅等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章  收入的监督

二十二 学院的各项收入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计财处应确保收入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与审批。所有收入银行的账户均得到适当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所有的收入均及时足额地收缴到指定账户,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超收乱收。

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涉及收入的收费明细应于收费确定后提交计财处备案,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应于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等有关材料提交计财处备案;计财处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发现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十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章  附  则

二十五 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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