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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0-15 来源: 作者:

成都市技师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负责人对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院务会是货币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货币资金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资金防盗工作。

第七条  学院重大货币资金支付按照《成都市技师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计财处负责监督、落实各项货币资金内控措施的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计财处处长对货币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货币资金管理岗位的人员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对货币资金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根据学院《成都市技师学院经济活动岗位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岗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到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清查与盘点,会计记录与监督相互分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人员担任;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未经学院计财处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授权部门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办理收支业务;若有其它代收支业务,需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手续及时让款项入账;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工作;

(五)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开票与收款、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票据与使用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保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六)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原则上2至5年轮换一次,轮换时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换表》并由计财处处长监交。

第三章  货币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条  学院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的年度综合部门预算,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及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款项时,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应附合同或相关证明,审批人签署意见后,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计财处;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不予批准;

(三)支付复核。计财处审核岗位的会计人员负责对审批后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付款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真实、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学院领导是否在报销单据上签字;

5.支付款项是否列入货币资金支出预算或计划等。

支付申请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章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银行收讫”或“银行付讫”等印章,同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对支付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复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审批权限详见《成都市技师学院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收入及审批程序

(一)学院各项收入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如需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上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变更;

(二)学院取得的所有资金,包括投资收益、联合办学收入等,必须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禁止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禁止任何非财务部门代办资金收、付和核算业务。禁止以院办企业、联合办学或其他名义转移和隐匿学院资金,禁止任意将学院资金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

(三)学院各项收入均应出具合法的票据;

(四)签发收据或发票的人员不得兼任收据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现金使用范围为因学生个人退学或其他原因产生的退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保险费等费用及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以及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学院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第十六条  现金付款业务应当按照学院《成都市技师学院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中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核批准,由会计填制记账凭证后,出纳应当依据会计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出纳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时,要立即报告,短款应及时查找,确认为短款的,应由个人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弥补短款。

第十七条  未经会计审核,或违法、违规、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下班时将现金全部存入保险柜,抽屉内不得存放现金;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出纳员如调动岗位,新出纳员须更换保险柜密码。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不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成都市技师学院财务收支分级授权审批办法》规定报有权人及时处理。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部的《支付结算办法》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的银行账户统一由计财处开立,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各项收支通过学院计财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统一由计财处进行管理,学院需要变更与撤销银行账户应由计财处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应对学院的银行账户进行集中管理,每期期末定期或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

第六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须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分别进行,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专人进行复核和查对,经复核人签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效。

如有未达账项在三个月以上,应及时向计财处处长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建立完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登记薄。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如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不一致时,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每月末对发出的支票要及时催促结算,年终发出的支票一律不能跨年度支出。对作废支票,一律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

第七章  往来账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往来款项指学院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与本院职工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的需要结算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清理学院各种往来款项(包括未及时报销、收回、结算、上缴、下拨的账项);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

计财处在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按国家、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每年对货币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账、款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银行印鉴、支付密码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学院财务专用章是否与支票分别保管;

(四)支票等票据的购买、领用是否登记,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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