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案例1: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bgt_shi/2c9240c770cb587a0170cdb5e33402c3.html
案例2:http://www.ccgp-sichuan.gov.cn/view/staticpags/bgt_shi/2c9240b4708865a301708ae05bef0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