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时间、金额、数量、采购形式等内容,并与预算执行进度相衔接。采购人应当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30日内将当年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年中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在调整、追加预算核准后15日内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